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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事诉讼审前证据准备程序之构想
文章出处:lw-cn.cn 作者:佚名 2008-1-22 8:27: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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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事诉讼审前证据准备程序之构想
民法论文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及诉讼参加人应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以保证庭审的高效、有序进行,提高一次开庭成功率、当庭宣判率,避免诉讼迟延。审前准备工作中,证据准备尤为重要,因此,在民事诉讼审前准备中应当突出证据准备的内容,并应在民事诉讼法或今后的民事证据法中明确规定审前证据准备程序,以规范和指导法院及诉讼参加入的审前证据准备行为。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改革规定》)中有关审前证据准备的规定比较原则和零散,实践中的审前证据准备工作作法不一,也不规范。随着《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下称《改革纲要》)的提出,有关证据制度的改革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各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改革,如扩充现有立案机构职能,由立案庭负责有关审理前的一些准备工作。如北京一中院于2000年9月将立案庭改革为庭前程序机构,负责案件实体审理前的所有程序工作,以提高审判效率,其中就包括审前证据准备工作。同时,立法界、学术界也正积极进行民事证据法的起草、研讨工作。在此大环境下,本文试结合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实际,对设立民事诉讼审前证据准备程序作一简单构想。


一、设立审前证据准备程序的必要性

(一)设立审前证据准备程序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需要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审理前的准备并未上升到“程序”的高度,仅是一些具体准备工作的罗列,至于如何运作,特别是从证据准备的角度,并没有一套明确可行的程序来规范、指导法院及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尽管《改革规定》对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前准备的规定作了补充或完善,但仍不全面和具体。因此,有必要在对现行民事证据制度进行反思和检讨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审前证据准备程序,对审前证据准备的内容、适用条件、运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以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发挥当事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主动性,体现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同时对法院查证、证据保全及组织证据交换等行为予以规范。但是,相应的审前证据准备程序在立法上如何体现是个问题,是修改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该程序,还是在拟制定的民事证据法中作出专门规定,应当作一研究,笔者倾向后一作法。

(二)设立审前证据准备程序是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这一审判改革终极目标的需要

《改革纲要》为法院改革勾画了蓝图,涉及民事诉讼改革部分,建立一套系统而又科学的证据程序来规范和引导法院及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活动应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设立民事审前证据准备程序的实践意义在于,其一,当事人通过审前的诸如证据收集、提交、证据互换等证据准备工作,可以在了解对方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的同时,作好充分的质证准备,在法庭上能有效地对有关证据进行质对、辩驳,提高庭审的效率;其二,法官可以根据审前证据把握案件的争点所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并事先熟悉相关法律及专业知识,作好充分的庭审准备,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其三,审前证据准备,尤其是法院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前的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并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可有效防止或遏制举证突袭或其他恶意使用证据以拖延诉讼进程的不良诉讼行为,使诉讼简洁、经济,并有效缩短案件审理期限。

(三)设立审前证据准备程序是促进民事审判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法官审查、调查收集证据的审前证据准备机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应建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民事证据准备机制,改变当事人相对无权的诉讼地位,由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推动者,法院则是该程序的管理者。设立审前证据准备程序,促使案件审理采用以证据为中心、以审前确定的争点为中心的集中审理的审判方式,从而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及时解决市场主体间的纷争,保证市场经济流转活动的稳定有序。同时,当事人通过审前交换意见、互换证据,则有可能在开庭前取得共识,从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尽早化解纠纷。

二、关于审前证据准备程序的实施机构及内容的构想

关于审前证据准备程序的实施机构,笔者认为,从《改革纲要》确定的审判流程管理、立审分立改革的思路及现有立案改革的一些作法看,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的一些准备工作均是由立案庭完成,如立案、开庭日期排定、送达起诉状、答辩状、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出庭通知及通知证人出庭等,因此,可在立案庭内设立“证据准备组”专事审前证据准备工作,从事诸如接受证据、指导举证、组织审前证据交换、证据调查、证据保全、勘验或委托鉴定及审查证人资格并通知证人出庭等工作。体现出审前证据准备的规范和相对独立性。关于审前证据准备程序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当包括:

(一)原告起诉举证、法院要求原告限期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即主张,那么同时就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主张加以支持。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也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出事实和理由,即要求原告提出原、被告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及发生争议的事实或原告被侵权的事实。同时原告应提交证明案件事实存在及其诉讼请求合法的证据,所提交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明确、具体。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也强调原告的起诉状中应注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和住所。可见,原告起诉时提交有关证据是其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案件审理前的证据准备的内容之一。
对原告起诉时的举证及审理前对原告举证的要求,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原告的举证程度、范围及期限问题。笔者认为,依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证据制度改革的思路,可对原告在立案时及审理前的举证(证据准备)作如下规范:1、原告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应提交起诉证据,起诉证据非全部证据或胜诉证据,起诉证据只要求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或消灭或者原告的权利被侵害即可,法院在原告的起诉也符合其它起诉条件时,如原告适格、被告明确、管辖权具备等时,即予受理立案。这种作法有利于原告行使诉权,避免因举证困难被法院拒之门外,造成“告状难”的现象。2、应当规定举证时限制度(《改革纲要》第16条已经提及),对原告的举证期限及内容进行规范,以便于对被告作类似要求,进而在审前进行证据交换(限复杂案件),以利于法院及时确定案件争点,防止当事人恶意的举证突袭,提高庭审效率,避免多次开庭。具体作法为,案件立案后,立案法官在向原告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须知时,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书面通知原告根据其诉讼请求与事实及理由的对应关系,凡事实及理由涉及到的证据均应当提交,且所提交证据可支持其具体诉讼请求(形式及表面要求如此)。这一作法有其相应依据,如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的证据,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定原告举证的期限可确定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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